或者不给年终奖。” “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。” “而不是说非得强迫用人单位给付年终奖,这不仅不合法,同样也不合理,在年终奖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员工,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离职,年终奖都不予放。” “这是写入公司章程的,而且本章程是经过民主程序,也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,施静芙在放年终奖之前被辞退,按照规定不应当放年终奖。” 连律师在那里铿锵有力地说着。 这也是很多用人单位作为辩驳的理由,同样也是一些法院判决的理由。 183号指导案例是把二审法院的判决作为指导的,而一审法院其实是没有支持年终奖,理由用的就是这个。 用人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,而经过民主程序的《员工手册》明确规定了放年终奖的情形。 那么...